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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如何追回?微信外挂自动扣费违法行为如何认定?网约车法律上如何评价?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内容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等领域,及时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约车、网络盗窃、微信外挂程序支付、网络代驾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据悉,这是全国省级法院首次集中发布同类型典型案例。
据了解,目前,广东互联网用户数超8 0 0 0万,位居全国第一;3G /4 G基站130多万座,稳居全国第一;互联网工业产业链聚集广东,高端信息产业基础雄厚,网商创业高度活跃,2017年新增互联网企业超5 5 0家,其中产值超10亿企业5 0多家,潜在涉网络司法需求体量庞大。
同时,近年来广东法院涉互联网案件持续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6、2017年,全省新收民事一审中涉网络案件近2万件,结案标的总额超7亿元。其中,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互联网案件数占全省90%以上。从案件类型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网络金融纠纷等超50%,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增幅最大,达100%。
随着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不断发展,新类型涉互联网案件不断增多,给社会治理模式和司法审判方式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省高院审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涉互联网案件存在侵权赔偿数额计算难、电子物证数据恢复难等特点,法院需要不断了解行业的运作规律,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规范互联网有序发展的作用。
此次发布的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和普适性,为进一步厘清虚拟网络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权利边界、责任范围提供明确指引。
典型案例
A
研发软件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话费
据广东省高院披露,2010年11月,任某、郑某某、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联公司”)。运营期间,信联公司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勾结或自行成立、控制具有移动增值服务资格的电信服务提供商租用电信服务通道;勾结软件方案商、手机制造商或内部员工在相关手机软件中植入暗扣费软件,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订制增值服务,秘密扣取手机用户话费。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联公司通过暗扣费软件扣取手机用户话费共计6726.9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任某、郑某某、汪某某等人研发暗扣费软件植入用户手机,秘密窃取手机用户话费,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其手段行为又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最终,包括任某、郑某某、汪某某等在内的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
B
三名“网络神偷”24次盗窃虚拟财产
另一宗案例案情显示,“传奇世界2”登录卫士手机A PP刚投入市场不久,许多玩家不知道通过该A PP快捷授权他人登录某一账户的同时,还会让他人获得控制与授权账户的帐号、密码均不相同的其他捆绑账户的权利。
2015年,杨某纠集陈某、李某,利用前述认识误区,以准备购买游戏账户、游戏装备为由寻找作案对象。卖家上钩后,杨某等人便偷偷进入卖家其他的捆绑账户,迅速转移或者抛售该账号内的虚拟财产,将交易所得占为己有。至案发时,杨某等人有分有合地实施盗窃24次,被盗虚拟财产合计人民币14.3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虚拟财产能被公民独占管理、转移处置且具有价值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结合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并对杨某等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省高院点评,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此前一直没有明文规范。本案系2017年《民法总则》将计算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后,第一例保护虚拟财产的大要案。该案判决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对于提升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助力“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C
制作“微信”外挂程序 卖给微商“恶意营销”
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判决的一宗案件中,2015年1月开始,男子张某、刘某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腾讯微信软件(简称“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两款计算机软件经鉴定,可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 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
后张某、刘某旭租用服务器,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微信”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张某、刘某旭的行为不仅为少数微商的恶意营销提供了便利条件,更是严重破坏了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平台生态环境和严重干扰了网络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应予惩处。
据介绍,本案是全国首宗“微信”外挂案件。“微信”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外挂”制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评价,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如何选择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D
非法倒卖大量苹果手机用户信息给下家解锁
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办理的一宗案件中,男子黄某聪、魏某飞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大量苹果手机用户信息(机主姓名、苹果ID、手机号码等)发送给下家用于解锁,并将解锁成功与否的信息向上家反馈,以此赚取费用。公安人员从二人电脑共提取涉案信息1273条。检察机关认为两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二人案发前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其二人明知被解锁后的信息可能被他人通过远程锁机等手段向手机用户索要解锁费或对盗窃所得手机进行刷机销赃。苹果ID及解锁信息属于足以影响他人财产安全的信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50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二人长期大量倒卖上述信息给他人解锁,超过定罪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省高院认为,近年来,针对手机用户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高发,此类犯罪具有形态复杂、隐蔽性高、打击难度大等特点。本案例将苹果手机账号、密码等信息归类为“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据此定罪量刑,是司法解释施行后我省法院最早适用新规定的案例之一,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E
推广公司存在“刷单”行为 要求唯品会支付报酬被拒
在一宗合同纠纷中,乐点公司与唯品会签订了《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协议(通用版)》,约定由乐点公司为唯品会指定的“唯品会A PP”或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后双方因如何计算推广费的有效激活量产生争议,乐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按照协议规定,原始数据应为反作弊规则提炼的基础,推广有效数据应以唯品会监测数据为准,乐点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结算数据为经监测后的有效数据。根据唯品会提供的公证书内容,唯品会对乐点公司所主张的结算数据进行提取然后反作弊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数据存在大量收货地址虚假、电话空号、收货人姓名虚假等问题。上述情形既符合唯品会在网页公告的异常刷单行为,亦符合协议规定的“推广数据出现远远异常于正常水平的情况”,故采信唯品会主张的数据。
省高院认为,本案为涉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纠纷,类型新,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 潘玲娜 文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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