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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对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维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提出的上诉,对孙杨判处8年禁赛,处罚即日起生效。在完整的仲裁报告中,CAS对孙杨所提出的三名检测人员的资质问题一一进行了专业解释。
在孙杨的申辩材料中,他指出,2018年9月4日到他家中进行药检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三名工作人员——兴奋剂检查官(DCO)、兴奋剂检测助理(DCA)、采血助理(BCA)均不符合药检资质。不过,WADA坚称检测过程符合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对此,CAS对上述三人的身份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解释。
孙杨方面提出:IDTM的样本采集人员未向运动员提交(具体和个人)授权书;(具体和个人)授权书必须注明DCO、BCA和DCA的姓名;DCO、BCA和DCA各自没有正确地向运动员表明自己的身份。
针对这三项指控,CAS仲裁报告做出了如下解释:
ISTI第5.4.2条规定如下:“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证明其有权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如检测机构的授权书。DCO还应携带补充身份证件,包括其姓名和照片(即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件的有效期。”
运动员争辩说必须有两种不同的授权书。第一种是“通用”授权书,第二份是检测机构发出的“(具体和个人)授权书”,以证明DCO、BCA和DCA有权在特定时间段内,根据特定任务指令,从特定运动员处采集样本。
不存在争议的是,DCO向运动员提供了一份国际泳联(FINA)给IDTM的授权书。而有问题的是,ISTI第5.3.3条是否也要求IDTM的样本采集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具体和个人)授权书,以便适当地通知运动员。
CAS专家组认为,ISTI第5.3.3条的措辞表明,仅提交FINA给IDTM发出的(通用)授权书(加上DCO的身份证明)就足够了,不能从该条规则所述的语言,明确地将其含义理解为,强制性要求样本采集人员还应该以(具体和个人)授权书通知运动员。这种情况似乎也符合ISTI第5.3.3条所述的惯例。而该运动员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表明,在他以前接受的许多兴奋剂检查的情况下,总是、经常或都是提供(具体和个人)授权书。此外,该运动员以前曾接受过本DCO的兴奋剂检测,他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DCO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了此类(具体和个人)授权书。
根据《样本采集人员招募、培训、认证和再认证指南(简称“样本采集人员指南”)第10页明确指出,“在没有样本采集机构颁发的照片身份证的情况下,DCO可以使用政府颁发的照片ID,并附上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书”。这是“样本采集人员指南”中唯一提到的“来自样本采集机构(例如IDTM)的授权书”,它不同于FINA颁发的(通用)授权书,如(具体和个人)授权书。在ISTI所述的通知中,并未提及这封信。因此,专家组认为,这清楚地表明,即使样本采集人员指南可以直接适用,也无需向运动员出示此类(具体和个人)授权书。因此,DCO向运动员出示了一份IDTM签发的身份证副本,再加上(通用)授权书,这显然是足够了。
FINA也提供了从WADA反兴奋剂管理系统(ADAMS)获取的证据,该系统确定FINA已授权IDTM在2018年3月29日至9月30日期间对该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测,上面提到了该DCO的名字,她就是作为首席兴奋剂检查官的。因此,DCO没必要向运动员展示这样的任务要求。该文件是相关的,它证明了DCO获得了在2018年9月4日晚从该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的适当授权。
有证据表明,IDTM样本采集人员在没有(具体和个人)授权书的情况下,采集了数万(或更多)份样本。因此,基于上述所有理由,专家组不同意运动员关于IDTM必须携带并向其出示(具体和个人)授权书的说法。
运动员还提出,IDTM的样本采集人员有责任持有(具体和个人)授权书,证明团队每个成员(即DCO、BCA和DCA)有权在2018年9月4日从运动员处采集样本。
但鉴于上述结论,即IDTM样本采集人员无需出示(具体和个人)授权书,很难看出DCO、BCA和DCA必须各自持有一份文件,表明各自有权参加测试任务。
专家组注意到,从ADAMS处获得的证据证明,FINA已要求IDTM在2018年3月29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中国运动员进行OOC兴奋剂检测(由DCO担任主要兴奋剂检察官),并未具体提到DCA和BCA。运动员认为,FINA应该这样做,因此,DCA和BCA未被授权参加这次任务。
不过,DCO亲自培训了DCA和BCA,并通过签署一份“保密声明”正式化,DCO承认培训过DCA和BCA,DCA和BCA承认接受过DCO培训。这些“保密声明”是IDTM的信头,并存储在IDTM的记录中。通过签署此类文件,DCO还承认“我有责任确保每一个和我一起参与样本采集任务的人已签署并存档了有效的保密声明”。
专家组认为,只要IDTM签署了一份“保密声明”,表明他们遵守了ISTI的要求,那么IDTM将DCA和BCA的选择权交给DCO就是适当的。另据之前的解释,因此,专家组得出结论,DCO、DCA和BCA不需要单独提及其姓名的(具体和个人)授权书。
关于DCO、DCA和BCA的身份问题,孙杨方面认为,对方所提交给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足以证明他们有权进行采样工作。
事实上,根据ISTI5.3.3条规定,DCO“要携带补充身份证件,包括其姓名和照片(即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证、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身份证的有效期。”
专家组认为,由于WADA的指导方针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这一事项应参照ISTI的要求加以评估。DCO的身份证明要求必须包含DCO的姓名和照片,IDTM签发的身份证符合这些要求,这是要给运动员看的,而不需要其他证明。
孙杨还指出,早在2017年10月28日,他就投诉过该DCO,因此,他有理由担心其公正性。
但专家组认为,一名运动员以前投诉过某一特定的DCO,并不意味着该DCO就不应该再从该运动员那里采集样本。所谓“存在利益冲突”,需要确定特定的情况,使得该DCO不适合从该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否则,运动员可以通过向其他被认为是谨慎或严格的官员提出投诉,来尝试取消DCO的资格。而孙杨未能查明此类情况。因此,专家组认定,DCO符合ISTI的识别要求,她得到了适当的认证和授权。
对于DCA,专家组认为,该词汇并未出现在WADACode、FINA DC、ISTI或WADA的任何指南中。它是IDTM内部使用的一个术语。DCA的作用只是见证运动员采集尿样的过程。
此角色的设置是:“监护人:经样本采集机构训练和授权执行具体任务的官员,包括(在样本采集机构选择的)一个或多个任务:通知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陪同和观察运动员,直到到达兴奋剂检查站;陪同和/或观察在兴奋剂检查站的运动员;和/或在训练合格的情况下,见证和验证样本的提供。”
ISTI H.5.4条规定:“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可获得样本采集机构授权代表样本采集机构进行样本采集工作。”
根据ISTI第5.4.1条、第5.3.3条和ISTI H.5.4条,运动员应得到DCO或DCA/监护人的通知。当DCA的作用仅限于目睹尿样采集时,其不必向运动员提供资料。
如上所述,DCA不必出示提及其姓名的(具体和个人)授权书。ISTI也不要求DCA向运动员出示IDTM签发的身份证,因为其不是DCO。当时,DCA向孙杨提供了政府颁发的身份证,这显然是符合ISTI识别要求的。
孙杨认为,DCA缺乏IDTM提供的必要培训和授权,而且监护人不得是未成年人或对样本采集任务的结果感兴趣。不过,专家组认为,DCA并非未成年人,也没人认为他存在利害冲突,由于DCA是由IDTM“培训和授权”的,因此认定证据冲突。
据DCO在2018年1月26日签署的IDTM保密文件显示,DCA承认自己经过培训和授权,并承诺将在任务结束后对一切保密。而DCA在2019年10月21日的一份书面声明中写道,他是个建筑工人,没进行过任何兴奋剂检测方面的培训,当晚只是个司机。
专家组认为,这两份声明存在冲突,先前的“保密声明”更加可靠,因为它是9月4日事件发生前7个月写成的,确认了DCA接受了DCO的培训。DCA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是一名建筑工人,这一点并未改变。专家组认为,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从事与反兴奋剂无关的日常工作,只兼职担任监护人,这并非不可思议的事,例如建筑工人偶尔担任监护人,这完全是可行的。
DCO在证词中也证明,在2018年9月4日前,她与DCA合作采集了约10-20个样本,并亲自培训DCA履行其作为DCA的职责。她还表示,她已填写了一份IDTM表格,以证明她曾培训过DCA,并理解他的职责。该表格保存在IDTM的记录中。
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确信,DCA符合ISTI中规定的通知要求,并得到了IDTM的适当“培训和授权”。专家组还对DCA突然在听证会前夕不愿意出庭作证表示遗憾。专家组并未作出任何推论,并取信了他签署的、确认了IDTM根据ISTI H.5.4条规定认可其资格认证的声明。由于本规定不要求向运动员出示此类文件,因此,在IDTM记录中有此类文件就足够了。
因此,专家组得出结论,DCA符合ISTI下的识别要求。他已获得认证并被授权参与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
至于BCA,运动员认为她应携带IDTM签发的身份证或(具体和个人)授权书,以及采集血样的资格证明。她所出示的初级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STQCJN)不足以证明她有资格在中国采集血样,她应出示实习护士证书(PNC)。
专家组认为,BCA或“采血助手”也没有出现在WADACode、FINA DC、ISTI或WADA的任何指南中。这也是个IDTM内部使用的术语。在2018年9月4日对运动员的样本采集过程中,BCA的目的是通过静脉穿刺从运动员身上抽取血液。
此角色属于ISTI中“BCO”的定义范围:“采血员(或BCO):有资格并经过采血机构授权从运动员身上采集血样的官员。”
基于与DCA同样的原因,孙杨所坚持的论点并不能是专家组信服。专家组认为,孙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WADA指南,如上文所述,该指南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BCA没有IDTM颁发的身份证,但ISTI没有要求,因为她不是DCO。
而关于BCA,在2018年9月1日签署的IDTM信头的“保密声明”上,DCO也有关于她的确认。
专家组认为,根据ISTI H.5.4条,本“保密声明”相当于IDTM认可的认证确认书。本规定不要求向运动员出示此类文件。这些文件已经存在,并且可以在IDTM的记录中找到,这就足够了。
另外,关于BCA的采血资格和授权,专家组还注意到,根据ISTI H.4.1.b.ii 的要求,“BCO应具备从静脉采集血液所需的足够资格和实际技能”。此外,根据 ISTI H.4.1.b.1条和H.4.2 条规定,BCO不得是未成年人,也不得对样本采集任务的结果感兴趣。
可以接受的是,BCA不是未成年人,也没有人争辩说她有利害冲突,或者对她的实际技能有投诉。因此,专家组只需评估其是否具备“足够的资格”。
尽管2018年9月4日晚,BCA只向孙杨出示了STQCJN,但事实上,她同时具有STQCJN和PNC。ISTI要求BCA具有“足够的资格”,但不要求BCA在采集血样时证明她具有此类资格。根据ISTI的通俗语言,专家组得出结论,IDTM持有BCA“足够的资格”的证据就足够了。
孙杨在听证会期间辩称,BCA的PNC仅在中国上海有效,而在中国杭州无效。专家组认为,物证并不能充分证明这一点。无论如何,档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在2018年9月4-5日晚曾提出或解决过类似所谓的程序缺陷,或在当时,这被认为是运动员停止样本采集的原因。专家组认为,这是一种事后论点,具有形式上的性质,但不能说在当时或以后会影响采血。
因此,专家组认定,BCA符合ISTI下的识别要求。她被正式认可并授权参与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毫无疑问,当时或之后,她这样做是不适当的。
(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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