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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想2017年1月加盟辽足俱乐部时的“雄姿英发”,彼时的李家赫做梦也想不到自己会走上一条漫长的讨薪之路,而这条路何时走完还尚无定论。
职业足球俱乐部解散后,谁应该支付球员的欠薪?球员、教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因履行工作合同发生的欠薪纠纷,如果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呢?如果也不是,那么球员应该向谁去讨回欠薪呢?
李家赫讨薪,仅仅是中国足球诸多被欠薪球员的一个缩影,复盘他的故事或可一窥中国足球行业的欠薪纠纷与契约精神。
1、拖欠的劳动报酬311.2922万元
1989年8月12日,李家赫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10岁那年才去沈阳足球学校(此后又去了辽宁足球学校)接受专业的足球训练。
2002年底,李家赫在一次冬训中声名鹊起,被至少5支球队(浙江绿城、沈阳金德、辽宁队、大连队和深圳队)看中,最终选择加盟了彼时实力最强的深圳队。
谁曾想,2006年,李家赫所在的深圳三队解散了,他不得不去一支当时正备战广东省运会的队伍充当“陪练”,否则将面临无球可踢的窘境。好在这种坚持总算带来了回报,2007年深圳二队将一直保持着运动状态的李家赫重新招入队中,并于第二年随队征战了香港足球联赛。
2009年下半年,在香港联赛表现突出的李家赫如愿地进入了深圳一线队,从此正式登上中国职业足球的舞台。
2012年,李家赫加盟哈尔滨毅腾队(此后更名浙江毅腾),一直踢到2016年年末,此后便加盟了辽足俱乐部。
在辽宁宏运足球俱乐部的官方微博上,“欢迎 李家赫”的图片还定格在2017年1月24日,这份“引援公告”上写着“李家赫正式加盟辽宁宏运足球俱乐部。李家赫1989年8月21日出生在沈阳。场上位置边前卫。2016赛季代表浙江毅腾参加中甲联赛。欢迎李家赫的加盟,祝福他在新赛季中超赛场上有优异表现,一切顺利。”
“一切顺利”止步于辽足俱乐部经营的恶化,2018年12月末,《足球报》一则关于辽足欠薪七个月的新闻传出后,各方舆论哗然。因为,辽足欠薪并不算新闻,以往赛季,辽足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欠薪。但是,7个月的欠薪这在辽足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从此后法院披露的相关裁判文书来看,李家赫与辽足俱乐部的欠薪纠纷,也是始于2018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2023年3月10日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上显示,2017年1月1日,李家赫与辽宁足球俱乐部签订《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工作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是“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劳动报酬是“2017-2019年,李家赫的年薪标准分别为税后100万元、税后120万元、税后140万元(均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
如果一切顺利,在辽足效力的三个赛季,李家赫将获得至少360万元的薪酬。
从此后的判决书可以看出,李家赫拿到了2017年的所有薪酬以及2018年的工资,但是没有拿到“2019年工资、奖金、年终奖及2018年奖金”,共计人民币311.2922万元。
同样被欠薪的还有很多辽足球员,但他们都在想,在2020赛季准入资格进行前,辽足俱乐部会补发拖欠的工资。
2、辽足俱乐部解散后讨薪无门
2019年12月23日,辽足俱乐部一线队和预备队全体球员从沈阳飞往广州,去佛山进行冬训,在很多球员看来,这是辽足俱乐部还要继续征战2020中甲赛季的一个信号。
遗憾的是,几个月后,曾有着“十冠王”美誉的辽足走完了自己67年的历史。
2020年5月23日,根据中国足协发出的通告,1953年成立的东北第一支足球队——辽足队,即辽足俱乐部彻底宣布解散,退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
5月24日,辽足俱乐部在官网微博上发布公告称,“5月23日,中国足球协会官方公告取消辽宁足球俱乐部联赛注册资格。至此,俱乐部所有努力告一段落,辽宁足球俱乐部宣布告别职业联赛。辽足精神代表着自强不息,永不放弃。俱乐部离开,辽足精神犹在。相信自有后来者,血脉传承,重塑辉煌。衷心感谢所有多年来支持热爱辽宁足球俱乐部的辽沈球迷,广大媒体,政府领导,赞助商等社会各界朋友;感谢在最艰苦的时刻和我们并肩战斗的全体教练员、运动员和员工。对这样的结局,表示深深的遗憾和歉意。”
辽足俱乐部官宣解散之后,辽足队员纷纷站出来讨薪,此前已经有辽足旧将透露辽足拖欠球员的工资+奖金总共4000万元。为了拿回血汗钱,辽足队员先是向足协申请仲裁,但是足协表示辽足俱乐部已经注销,无法受理仲裁,甚至辽宁相关部门也无法解决这种讨薪问题。
在解散之前,李家赫已经将辽足俱乐部诉至公堂。
沈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辽足俱乐部曾在2020年1月18日给李家赫出具欠条,内容为:“辽足俱乐部应付李家赫2019年工资、奖金、年终奖及2018年奖金共计人民币311.2922万元整。俱乐部将在筹措资金到位后陆续发放。特此证明。(姓名李家赫,2018年奖金84.08万元、2019年工资112万元、2019年奖金13.4122万元、2019年绩效28万元、2019年出场费51万元、其他22.80万元、总计311.2922万元。)
尽管辽足俱乐部承认拖欠李家赫的薪酬,但是李家赫此后多次要求支付无果。
通常来说,不管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员工可以先找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是职业足球运动员似乎“此路不通”。
2020年4月20日,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家赫请求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辽劳人字(2020)第70号不予受理通知。
4月21日,李家赫将辽足俱乐部诉至沈阳和平区法院,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辽足俱乐部向李家赫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11.2922万元;2。诉讼费用由辽足俱乐部承担。”
几个月后,即2020年7月1日,沈阳和平区法院对“李家赫与辽足俱乐部劳动争议一案”做出民事裁定。
沈阳和平区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家赫虽持辽足俱乐部出具的欠条提起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纪律委员会、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本会的纪律、道德、争议解决机构,为本会的分支机构。”、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解决”的规定,职业足球球员、教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因履行工作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
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沈阳和平区法院驳回了李家赫对辽足俱乐部欠薪的起诉。
3、到底谁来裁定欠薪纠纷
李家赫不服沈阳和平区法院的一审裁定,向沈阳中院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21日,沈阳中院做出的“李家赫、辽足俱乐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因履行工作合同发生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对此,沈阳中院通过四点分析认为,此类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上述四点分析分别是,第一,辽足俱乐部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李家赫是经中国足协注册为辽足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中国足协章程第五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本会的仲裁机构,为本会的分支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管辖范围内与足球运动有关的行业内部纠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将任何争议诉诸法院。《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足球字[2009]308号)第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包括足球俱乐部与足球球员、教练员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本案纠纷属于足球俱乐部与足球球员就工作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故李家赫应将本案纠纷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而不应诉诸人民法院。
第二,辽足俱乐部曾系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李家赫亦曾是经中国足协注册为辽足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双方之间争议事项发生在辽足俱乐部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会员期间,故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69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要求,促进中国足球改革发展,职业足球俱乐部应与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外,职业足球俱乐部可以根据足球行业特点,依法约定其它条款。中国足协等行业组织要针对足球运动的特点和行业规则,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职业足球俱乐部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本案中,李家赫与辽足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为中国足协制式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照上述四部委意见,上述约定符合足球行业特点,亦符合体育法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可能对职业球员的注册、转会以及参赛资格等事项造成较大影响。职业足球球员的工作合同纠纷在最短时限内解决更利于保护球员和俱乐部双方的权益。相比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仲裁裁决最长时限为6个月,其能够在相对更短的时限内得出审理结果。基于职业球员运动生涯较短和足球运动的特殊性考虑,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纠纷亦不宜由法院管辖。
最终,沈阳中院认为,李家赫与辽足俱乐部之间纠纷解决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足球行业特点,因足球行业属于特殊行业,职业足球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本院对李家赫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但是,欠薪的辽足球员们此前已经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以辽宁足球俱乐部被取消俱乐部注册资格,不在受理范围内为由,拒绝受理仲裁申请。
2020年6月18日,中国足球协会向辽宁省足球运动协会出具了《<关于辽宁俱乐部相关人员仲裁申请的询函>的复函》,内容就是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关于辽宁足球俱乐部的仲裁申请。欠薪辽足球员此后又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同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020年12月21日,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李家赫诉辽宁足球俱乐部仲裁申请的决定,
那么,“李家赫们”这些职业球员该向谁去讨薪呢?
不得不说,“李家赫们”这种讨薪无望的现象是中国足球行业的一大漏洞,足球俱乐部和投资商的职业道德和担当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4、辽足俱乐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很多球员只能一边继续找球队,一边讨薪。毕竟,生活还需要继续。
在讨薪期间,李家赫寻找到了新的球队效力。2020年8月25日,四川九牛足球俱乐部官宣,俱乐部已经与包括李家赫在内的4名球员完成了签约。
新工作给李家赫的生活带来了新的转机,此前他在2020年6月向澎湃新闻表示,住房正还着月供,“生活压力特别大,贷款还是家里帮着还,都这个年纪了还向家里要钱,实在心酸。”
但是,辽足俱乐部所欠李家赫的311.2922万元还是没有着落。
李家赫不服沈阳中院的民事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
2021年5月25日,经审查,辽宁高院认为已生效的沈阳中院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沈阳和平区法院作出的驳回熊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指令沈阳和平区法院审理。本案与熊飞案事实基本一致,为确保裁判尺度统一,故将本案指令沈阳中院再审。
和李家赫一样,熊飞也是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他1987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北武汉,职业生涯效力过南京有有、上海申花等足球俱乐部。
2018年1月17日,辽足俱乐部官方宣布熊飞加盟。
在效力辽足俱乐部两个赛季以后,熊飞同样遭遇了欠薪。
沈阳和平区法院2020年12月4日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熊飞与辽足俱乐部、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集团”)劳动争议一案被该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熊飞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辽足俱乐部偿还原告2018年奖金、2019年工资、奖金、绩效共计人民币47.2697万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宏运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判决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但是,沈阳和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熊飞的起诉,熊飞不服裁定向沈阳中院提起了上诉。
2021年3月1日,沈阳中院对“熊飞案”作出了与“李家赫案”完全不同的二审裁定。
对于“原告熊飞与被告辽足俱乐部、宏运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沈阳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一审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2019年工资、奖金、绩效共计人民币291371.6元;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无法定理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案应予审理。
因此,沈阳中院裁定“一、撤销沈阳和平区法院(2020)辽0102民初12795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沈阳和平区法院审理。”
正是有了“熊飞案”的不同裁定,“李家赫案”才有了转机。
沈阳中院2021年8月24日对“李家赫与辽足俱乐部劳动争议一案”作出裁定,李家赫起诉请求判令辽足俱乐部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11.2922万元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案应予实体审理。“撤销本院(2020)辽01民终11100号民事裁定及沈阳和平区法院(2020)辽0102民初6698号民事裁定”,同时“本案指令沈阳和平区法院审理。”
此后,沈阳和平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李家赫申请,追加宏运集团、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辽宁体育学院”)为被告,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1)辽0102民初2184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李家赫的诉讼申请。
宣判后,李家赫不服,再次向沈阳中院提起上诉。
追加宏运集团、辽宁体育学院为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宏运集团是否应对辽足俱乐部向李家赫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辽宁体育学院是否应在其认缴注册资金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沈阳中院认为,辽足俱乐部向李家赫出具的欠条上面落款处为辽足俱乐部,并加盖公章。从一审质证意见看,辽足俱乐部对所欠工资款项金额没有异议。可见,双方对所欠工资款一事已达成书面协议,即已就所欠工资款形成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该欠条约束,该欠条所载当事人只有李家赫与辽足俱乐部,没有宏运集团和辽宁体育学院,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宏运集团和辽宁体育学院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辽足俱乐部应依据该欠条约定履行相关款项给付的法律义务,宏运集团和辽宁体育学院并无义务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其次,沈阳中院认为,辽宁体育学院作为辽足俱乐部的股东,只有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承担相应责任,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辽宁体育学院存在上述违规情形,因此辽宁体育学院依法不应在其认缴注册资金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3年3月10日,沈阳中院驳回了李家赫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由此可见,李家赫只能向辽足俱乐部讨要欠款。那么,解散后的辽足俱乐部目前处于什么状态呢?
天眼查数据显示,辽足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新建,股权结构是辽宁体育学院持股20%、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龙马集团”)持股80%,而王磊、陈宏二人分别持有中宏龙马集团50%股权。
目前,辽足俱乐部尚处于“存续”状态,2024年6月28日发布了2023年年报,但是年报显示公司缴纳社保人员为0。
2024年9月11日,沈阳和平区法院发布了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家赫与被执行人辽足俱乐部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沈阳和平区法院作出的(2022)辽0102民初112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家赫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足俱乐部偿还工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共计311.2922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沈阳和平区法院于202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辽足俱乐部发出执行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龙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沈阳和平区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漫长的讨薪期间,李家赫在四川九牛足球俱乐部效力了近两个赛季后,又于2022年5月加盟了大连读行足球俱乐部(后更名为大连英博足球俱乐部),两年后即2024年2月29日,大连英博足球俱乐部官宣李家赫离队。
对于35岁的李家赫来说,无论是否退役,或依旧在寻找下家,向辽足俱乐部“讨薪”依旧是一个需要解决,但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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